一、报告的对象(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各级审判、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报告的内容(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一把手”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包括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等情况。(四)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践行“三个代表”,开展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和自觉遵守纪律情况。包括维护、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法律法规情况。
(七)老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公款购买、装修住房,公款配备通信工具和住宅电脑,公款旅游,招待费使用,操办婚丧事,个人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的查处情况。
(九)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报告的形式及时间(一)实行逐级报告、分级受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受理下一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具体工作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报告可采取书面报告、专题报告、个人述职、分批调度等形式。
(三)各级党委(党组)每年1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1次。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应每年进行1次。可在责任制考核时采取述廉大会的形式进行,上级不组织责任制考核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有重点、分批次地组织下属单位“一把手”向党委或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发生的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查办责任追究案件实行一件一报制,在每件结案后10日内,向上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室)报送《责任追究案件登记表》。
(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应随时报告。
四、报告的组织实施及要求(一)情况报告工作在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工作,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查,并在报告上签字。
(三)报告要客观、真实、准确,既要有落实中的经验体会,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四)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终考核。
(五)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情况报告的登记存档工作,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要存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逾期不报、弄虚作假、报告不实者,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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