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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2006-08-17 00:00:00来源:mode1972
 

    一、巡视检查对象(一)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

  (二)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

  二、巡视检查的内容(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发挥作用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案件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对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发挥保证和推动作用的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它情况。

  三、巡视检查的方法(一)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汇报。

  (二)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文件材料。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与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明察暗访。

  四、巡视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巡视检查工作,在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搞好配合。

  (二)巡视检查可邀请县(局)级以上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等人士参加,组成若干巡视组。

  (三)巡视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由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

  (四)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巡视组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巡视检查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检查报告,向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检查结果要存入廉政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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