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追究的原则(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从严制党,违者必究。
(三)实事求是,体现政策。
(四)分级负责。
二、具体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指定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积极参加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确定的任务。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和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依纪依法领导、组织查处。
(八)领导、组织和支持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责任划分(一)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下一级党委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对分管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直接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汇总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管辖地区、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对象(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导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四)责任范围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七)违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责任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准、不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职责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领导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责任追究在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统计上报。具体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在查清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同时,要进一步查清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属同级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起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属上一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意后予以追究。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发现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三)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中,发现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情况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四)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统计、技术监督等执法执纪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应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转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调查处理。
(五)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定期调阅执法执纪机关已经查结的重大案件,发现有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责任追究;对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在责令追究或直接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应追究没有履行追究职责的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案件实行终身追究。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不论其是否离岗,何时发现何时实施责任追究。
(七)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责任追究案件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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