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督促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和派驻(出)机构切实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职责,确保市委、市纪委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通报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条 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的转办通知以及领导同志批转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市纪委全会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职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督查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明督”和“暗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书面督查和实地督查、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报告,报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必要时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
第七条 督查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对涉及范围较广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结果,经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监委委务会审定后,以市纪委或市监委文件形式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通报;对涉及面较小的专项督查结果,一般应当以张纪办督函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督查结果作为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中发现的执纪监督监察宽松软、推动工作不得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有关领导进行提醒约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郝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