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的领导,推动落实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可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净化政治生态、纪律审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作风建设、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巡察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一)市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工作;
(二)市纪委监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四)市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和交办案件的审查情况;
(五)所在县区、市直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六)向市纪委监委的工作建议;
(七)其他需要专题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重要问题线索等,应当即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或者当面汇报,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六条 报告问题线索核查和立案审查情况的,由相关执纪监督、执纪审查部门接收;报告干部调整任免的,由组织部门接收;报告其他工作的,由办公室统一接收。
第七条 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纳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内容、时限和要求报告工作的,应当由市纪委监委联系班子成员谈话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郝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