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公文处理中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在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请示汇报、审核批准、调查取证等环节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字背书后,及时交专人保管,定期归档,登记备查。
第三条 各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对起草、审核签收(发)、签批办理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字背书,及时归档。
制定或者代市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将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审议、签发等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字背书,留存备查。
第四条 有关领导对分管部门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或者公文处理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重要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审查组组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员和专门保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等问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郝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