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落实“两个责任”作了系统阐述,提出了具体要求。最近,省委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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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观念上要转变。不少基层党政组织负责人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情,应该由纪委书记负责。由于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没有建立,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被动应付,畏难情绪、怕招怨、怕捅娄子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受这种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纪委“不堪负重”,自然“苦不堪言”,干部更是“怨声载道”。“两个责任”的提出,为党委(党组)和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落实好“两个责任”,就需要党委(党组)冲破过去的“藩篱”和“牢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负起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下级党组织履职尽责,在强化传导中层层传递压力和责任。纪委聚焦主业、回归本位,就是要立足于监督、检查和问责,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只有党委(党组)观念转变了、勇于担当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更加得到重视、取得更大成效。
目标任务上要同向。落实“两个责任”的终极目的,就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委(党组)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进一步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五位一体”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形成科学定责、具体明责、严格考责的落实链条。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在目标任务上要做到同向而行、同道而驰、同向发力,只有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强大合力,才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责任追究上要到位。如果责任追究到位,就会对党员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就会促使相关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反之,亦然。因此,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党委(党组)及其一把手绝不能护短,不能因为私人关系讲人情、拉不下脸来当好人,要求纪委“网开一面”、“放过一马”。即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不能“打招呼”、“扯袖子”,干涉纪委办案。相反,应该严格按照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及时督促纪委快办案、办好案、办铁案,依纪依规处理,保证责任追究到位。同时,适时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支持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作者:甘州区纪委监察局宣教室主任 任学军)
(编辑:郭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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