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职责始终是执纪监督。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务实作为,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要准确把握工作内容,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履行党章赋予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特别要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特别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应担的责任,切实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寓于深化改革全过程,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特别要进一步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要着力转变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监督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转变纪委大包大揽、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责无旁贷,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委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特别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强化指导中提供支持、落实监督。纪委应当充分发挥作为专门机关的优势,对地方、部门反腐败工作存在体制机制漏洞或工作薄弱环节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服务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在督查问责中形成声势、落实监督。对各部门的业务监管责任,纪委不能包办和替代,应当把首次监督权交还主责部门,纪委主要通过“再监督”,及时发现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以促使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监督基础。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执纪监督的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各级党委、纪委必须认真落实的重大任务。要强化党委的组织领导。党委要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尤其是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敢于揭丑、敢于亮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要完善纪检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部署。“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举措,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认真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不断强化执纪监督的内生动力。要加强执纪监督队伍建设。要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大讨论、纪检讲坛等方式强化纪检干部业务素质,提升监督能力;要理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关系,科学配置人员力量,聚力主业主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力量;要制定纪检干部行为规范,完善考核、激励、责任追究机制和相关工作程序,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编辑:郭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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