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要在率先知纪 推动守纪 严格执纪上做表率
——学习《准则》《条例》的体会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汪宗龙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并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意义非常重大,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认真阅读了全文,切实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思考,深入领会精神要义,我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并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尤其是对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公款请客送礼等相关责任进行划分,一经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修订后的《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操作性强,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哪些规矩不能违,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可以“对号入座”,不再有空可钻,不能再心存侥幸。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认为,要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表率。
一、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在率先深入学习知纪上做表率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通过学习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时时处处做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带动广大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在率先推动守纪上做表率
《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力量,在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实方面负有监督责任。首先要在推动守纪上作出表率,“惟正己可以化人,惟尽己可以服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党员的党员,要做遵守党规党纪的表率,不让做的坚决不做,让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头遵守和执行好《准则》和《条例》,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已”;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学习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两个党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决不开口子、留口子,决不放松要求,在制度面前没有例外,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解决问题,坚决维护两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推动遵纪守法上做出表率。
三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在严格执纪上做表率
纪律靠执行,规矩靠遵守。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做好工作,准确理解两个党规的具体要求,切实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情通报等各个方面都要体现《准则》、《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对违纪行为“零容忍”,切实在严格执纪上作出表率。
(编辑:康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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