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三个前置” 落实《准则》《条例》
——学习《准则》《条例》的体会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黄家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细化道德高标和纪律底线,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贯彻落实执行好两项法规是当前和今后党建工作的重点,也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学习好贯彻好《准则》《条例》必须做到“三个前置”。
一、教育前置,全面提高认识
纪检部门在找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的同时,必须在思想认识上高站位,明确执纪监督问责的目的是防微杜渐,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维护党规的权威,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此,纪检部门不仅要落实好执纪监督的“除杂草”责任,也应该尝试开拓教育预防的“播良种”工作,将教育前置,从源头上治理,探索和强化这方面的工作,让遵守两规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
一是优化学习。督促党委(组)按照工作纪律要求,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好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长计划、短安排,迅速掀起学习高潮。以中心组和党支部为主阵地,以《准则》《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典型案例为重要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确保党员和干部人人清楚纪律底线。
二是强化钻研。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变化大,内容新,一条一规,一规几戒,涵盖深广,必须要认真钻研。作为执纪监督的主体,纪委(纪检组)及纪检监察干部务必学深学透学精。要掌握条文新规,更要“咬文嚼字”,深刻解读。要拓展延伸,认真整理并研究中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做到条款明晰,界定准确。要广泛开展两规宣讲,通过解读、答疑、警示等方式,将两规进一步细化,切实指导和规范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言行。
三是浓化氛围。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的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要注重正面倡导,以《准则》为重点,把贯彻落实两规纳入单位党风廉政文化建设,从完善干部考评制度入手,严管细管,抓小抓前;从机关文化建设入手,时时提示,处处警示;从重点节日入手,提前部署,常态要求。
二、问题前置,突出执纪重点
《准则》和《条例》作为制度创新的范本,根本在于坚持了问题导向。立规定制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依据,体现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什么、治什么已经明确,怎么管、怎么治,则是纪委(纪检组)在依纪依规基础上能够探索和完善的,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履职上坚持问题先行,未雨绸缪。
一是善于自查。纪检监察干部在遵守两规方面更应示范引领,要切实加强纪委(纪检组)自身建设,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对照两规自查问题,净化队伍,净化阵地,防止“灯下黑”。
二是善于调研。纪委(纪检组)既要落实职责不放松,更要摒弃等靠思想求主动,对照两规,着眼个人行、身边人、身边事,善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醒党委(组),对苗头性倾向进行专项治理。
三是善于抓点。纪委(纪检组)要落实中央出重拳治腐,组合拳治党的全面部署,必须拳拳有重点,点面结合。对“咬耳扯袖”不“红脸出汗”、 “不拘小节”却“视而不见”的问题,要逐一建立节点台账,专项整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要一如既往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办,围绕“四种形态”,把执纪监督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三、监督前置,强化整体推进
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两规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执纪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一是注重群众教育。相信和依靠群众,并非跟在群众之后,而应教育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从严治党是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从行动上全力支持党的建设。纪委(纪检组)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专栏等平台的宣传作用,多途径开展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两规的知晓率,用党规示范引领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同时,为全社会依法依规监督党建奠定基础。
二是注重党外监督。两规的贯彻落实必须向社会、家庭延伸。纪委(纪检组)在完善“互联网+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与各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群众问卷调查机制和社区家庭定期反馈机制,重点突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的科学监管,形成全方位监督的良好格局。
三是注重主动跟进。信息渠道的通畅并不代表信息的可信度,甄别群众监督反馈的信息对纪委(纪检组)工作是巨大的挑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纪委(纪检组)要正确引导群众依法监督。监督线索查实的,按照《条例》及时查处通报;举证不清、查无实据的,在纪委网站设置“风闻”平台,将反映问题及违规处理以虚拟案例公布,强化提醒、警示作用,回应群众监督,进一步优化监督的效用。
(编辑:康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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