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牢标杆 握好戒尺 忠实履行纪律检查使命
——学习《准则》《条例》的体会
中共高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关志强
《准则》和《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作为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干部,能不能贯彻执行好两项法规,既是对党性的重要考验,也体现了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在工作实践中,就要结合基层实际,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执纪方式、自身建设上跟上中央部署,以《准则》为标尺,以《条例》为戒尺,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执行到位。
一要立足新高度,深化思想认识。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全面落实党章要求。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执行这两项法规,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标尺,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就是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纪委的职责和权力都是党章赋予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干部要贯彻执行好这两项法规,就要强化党章意识。一方面,要学懂弄通党章规定,做到内化于心。要常读常学常用党章,全面掌握党章对纪律的各项要求,尤其要精读、细读党章关于纪委职能定位的规定,把三项主要任务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党章履责,做到外化于行。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对照党章规定,把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深入推进“三转”,把更多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
二要把握新态势,强化责任担当。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体现“纪在法前”的要求。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小事小节问题决不容忽视。《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际上是把党员干部从法律防线前移到纪律防线,管住了从“好同志”向“阶下囚”蜕变的中间地带,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作为专“管”纪律的机关,就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不仅仅要查办案件,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一方面,要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经常打听“张家长、李家短”,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另一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主动出击,认真分析研判本地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发展态势,找出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管少数”转向“管全体”,强化纪律约束,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维护好整个“森林”的生态健康。
三要体现新作为,改进执纪方式。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遵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要创新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监督执纪工作跟上形势和任务需要。立足在监督中保护,创新工作方式,努力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抓苗头。针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教育、监督、执纪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坚持快节奏。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调查问题、及早分析和处理问题,以速度、力度、透明度,纠正“四风”顽疾,遏制腐败滋生;三是坚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正风肃纪、惩治腐败,把小问题在初始阶段就打掉,不让其演变为大案件,产生大危害,防止“苍蝇”变“老虎”;四是坚持全覆盖。既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又注重全方位开展抓早抓小,形成点面结合、立体化、全覆盖的纪律检查工作格局;五是坚持公开化。及时通报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对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者形成震慑,持续巩固“不敢”的氛围。
四要树立新形象,打造过硬队伍。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就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党内执纪机关和党的忠诚卫士,《准则》和《条例》就是“卫士”的武器和装备,是看家本领,必须做到先学一步、学深学透。通过参加讲座辅导、组织学习轮训、开展宣讲活动、举办违纪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实现全面学习与重点解读、分散学习与集中研讨相结合,提升学习领会效果。要坚持把《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衡量和检验纪检工作的重要标准,着力提高新形势、新任务条件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按照“严、细、深、实”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制度规范。同时,要切实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内部监督管理,落实纪律要求,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紧抓不放,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泄露秘密、跑风漏气、办人情案等突出问题。要通过提高干部队伍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有效防止“灯下黑”问题,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编辑:康永强)

扫一扫,关注清廉张掖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