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
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市、县区党委工作机制若干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委发[2009] 32号
各县区委,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着力构建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市县区党委工作规范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县(市、区)党委工作机制的办法(试行)》(省委发[2008]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规范和完善市、县区党委工作机制《市、县区党委调查研究制度》等七项配套制度(试行)。
制度已经2009年8月27日市委常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二 日
市、县区党委调查研究制度
为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县区委常委每人每年都应确定1-2个专题开展调查研究,亲自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价值的调研报告1-2篇。
(二)市、县区委常委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选择一个乡、或一个村、或一个企业、或一个社区、或一个重大项目蹲点,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解剖麻雀”,认真思考,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三)各常委向常委会提出议题之前,必要时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意见和方案。
(四)市、县区委常委不仅要带头搞好调查研究,而且要加强分管部门和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领导,亲自确定调研课题、组织调研活动。
(五)切实改进调查研究作风,理论联系实际,“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做到摸实情、讲实话、求实效。
(六)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积极采纳其有价值的对策建议,吸收有创意的成果,使之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
市、县区党委决策咨询制度
为推进市、县区党委决策恐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指示的措施,作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作出关系地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之前,都应该进行决策咨询。
(二)决策咨询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或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咨询意见建议,撰写咨询论证报告,对决策事项提出明确的肯定、否定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3、将决策事项和咨询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党委,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参与决策咨询的领导、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四)组织决策咨询的部门要按照文书立卷要求,对决策咨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建立完整的咨询档案。
(五)对党委决策吸纳专家和有关方面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向相关专家或人员进行反馈。
(六)根据咨询意见和决策实施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咨询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市、县区党委定期报告制度
为使党委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方工作情况,实施科学决策,有效指导工作,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下级党委要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上级党委进行报告。重要社情民意和倾向性、苗头性动态要及时报告。
(三)常委个人对执行常委会决定和分管、联系领域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四)党委委员、常委对执行全委会、常委会决策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原则上每季度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告,确保各项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协调有序运行。
(六)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年度工作要点的情况,年中和年末以书面形式全面报告。
市、县区党委通报沟通制度
为切实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推进工作协调有序开展,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二)常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常委分管工作的汇报。
(三)坚持高效快捷,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碰头会,及时进行工作通气。
(四)对各常委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近期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安排,党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列表呈送书记、副书记和各常委了解掌握。
(五)党委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问题,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离退休老干部和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六)采取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常委会议或有关会议的方式,加强常委会和常委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和领导的沟通。
(七)坚持党务公开,对全委会、常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会后应适时在党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市、县区党委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对市、县区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用权行为,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县区委领导班子和成员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对履行职责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述职述廉,并通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能力和廉政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领导班子和成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县区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反映问题突出、意见比较集中,且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或“较差”票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对其进行督察和了解。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向市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机关或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市、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工作绩效、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认为情节较轻、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由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对象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未进行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三)纪检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情节简单、线索具体、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可由本人解释和说明的,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反映的问题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向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作出组织处理。
(四)市、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因私外出(包括出国境或到市以外其他地方),均须履行报告制度或请销假手续。
1、市、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不论因公、因私,须向市、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审及出国(境)手续。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须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办理政审及出国(境)手续。
2、市、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公或因私外出,一般要在3天前向市、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因私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须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因私外出向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县区委班子其他成员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由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请假7天以内,向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经县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或请假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用统一格式的报告单或请假条,注明外出理由和时间,并由审批者签注意见。县区委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告一次班子成员外出和请假情况。
(五)市、县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级有关要求,明确会议主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剖析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市、县区委常委必须按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市委领导每年要坚持指导县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监督。
(六)市、县区委书记要充分发挥党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对常委会成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营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
市、县区党委督查督办制度
为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中央、省委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坚持领导授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和一事一办原则。
(二)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分管常委负责,原则上都要进行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督查,事事有结果。
(三)督查督办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文电督办等方式方法,必要时可邀请媒体参与。
(四)领导作出批示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按时限要求办理,并报告结果。
(五)党委分管领导负责,能合并进行的督查活动要协调合并,避免重复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六)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或主要领导、交办领导进行综合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反馈内容包括贯彻实施的措施、经验和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落实的建议等。
(七)同级党委督查部门是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宜。
市、县区党委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党委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委及其领导的过错责任:
1、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2、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工作安排,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3、对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4、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对上级指示、命令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作为不力或乱作为的;
7、开展工作、反映情况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实事求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8、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
9、对群众上访、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0、根据本机关工作职责,对岗位目标责任制、党务公开和首问负责制等基本制度应建立而没有建立,或虽建立而不严格执行的;
11、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三)对党委领导的过错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主要领导工作不到位,出现过错,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次要责任;因分管领导工作不到位,出现过错,主要领导负次要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四)对党委领导班子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进行集体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年终考核领导班子定为“差”班子。
5、作出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五)对领导干部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6、作出组织处理;
7、给予党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六)党委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党委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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