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市级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9 10:05:49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的意见

市委发〔2012〕14号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三个层面、九个环节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一、明责

1、学廉。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政纪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市、县区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年至少要专门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政纪法规制度的学习。市、县区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每年要在市、县区领导干部大会上至少讲一场廉政党课,或作一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市、县区纪委定期召集新任的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市、县区直属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每年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党员、干部大会上至少讲两场廉政党课,或作两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

2、养廉。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每年至少一次到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廉政承诺,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廉政承诺。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并组织进行廉政考试。

3、守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从实际情况和本地、本部门特点出发,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达到的主要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完成的具体时限等,层层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目标责任人。市委、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分别同县区委书记单独谈心一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其改正。

二、尽责

4、议廉。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单位政务会议)不少于2次,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年初,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确定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党组)汇报工作,及时将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请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并按照党委(党组)、政府的意见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述廉。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每年年底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报告。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每年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的情况,坚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县区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推行同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县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党委委员、纪委常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市、县区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在本部门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实行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定期向市、县区纪委述职述廉制度。

6、测廉。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将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分别在考核大会和纪检监察干部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纪检监察干部大会参会范围为:县区纪委全体干部、县区直属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在年初召开的市、县区纪委全会上,对市、县区直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上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在年终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市、县区纪委述职述廉会议上,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连同张掖市勤廉度评价系统评价结果经加权计分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究责

7、查实责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每年7月份组织进行一次半年工作检查,12月份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县区、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在半年工作检查和年终考核时,要选择一定范围的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或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半年工作检查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年终考核由党委(党组)、政府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市、县区建立工作巡查制度,整合直属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力量,划片成立巡查工作组,对重点工作开展专项巡查。

8、理清责任。检查、巡查和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意见,向市、县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工作好的予以肯定,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促其整改。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9、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所辖地区和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本地区、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及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县区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制度,对每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巡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年终责任制考核结果排名末尾的县区和后三位的部门单位,由市委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其他领导约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O一二年四月四日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