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发〔2014〕13 号
中共张掖市纪委 张掖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向
市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张掖市纪委 张掖市监察局
2014年2月18日
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向市纪委全委会
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市纪委全委会对县区纪委书记和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监督作用,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坚持廉洁从政,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述职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工作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由市纪委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对象
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
三、基本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协助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情况;
3、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与要求,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本县区、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情况;
5、结合全市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抓亮点、创特色、出典型、促发展的工作情况;
6、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严格依纪依法办事,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情况;
7、落实市纪委交办其他工作情况。
(二)廉洁从政情况
1、学习、遵守、维护《党章》等党内法规情况;
2、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
(三)作风建设情况
1、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情况;
2、执行中央和省、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情况;
3、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情况;
4、反对“四风”,加强学风、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
四、主要程序
(一)确定对象。大会“三述”人员由市纪委研究确定,其他人员和任职不足半年、外出挂职半年以上的向会议提交书面“三述”报告。
(二)征求意见。“三述”大会时间确定后,由市纪委常委负责,组织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负责人、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等人员组成访廉小组,深入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下发征求意见表,了解掌握“三述”对象有关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后原汁原味反馈给本人。
(三)审核报告。“三述”对象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述职述廉述作风的要求和反馈的意见建议,客观、全面总结履行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查找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撰写“三述”报告。“三述”报告会前报访廉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回重写。
(四)听取报告。组织召开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由确定大会“三述”的人员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三述”大会由市纪委常委会主持,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监察局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参加。
(五)组织测评。在“三述”会议上,发放《民主测评表》,由与会的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各室负责人、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根据“三述”情况采取无记名方式对“三述”对象进行测评,并提出建议。民主测评为百分制,测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好”,75分(含75分)-90分的为“较好”,60分(含60分)-75分的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较差”。
(六)形成意见。“三述”大会结束后,访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测评情况形成评价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
(七)督促整改。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需要“三述”对象整改的问题,通过书面形式向“三述”对象反馈。在收到反馈的意见建议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纪委,市纪委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落实,并适时进行公开。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
五、结果运用
(一)评价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统一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奖惩、选拔、使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计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之中。
(三)对测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由市纪委进行提醒谈话;对测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对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等次的,提请市委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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