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14]32号
中共张掖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体系;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办法,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二、基本职责
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纪委认真督责的工作机制。
(一)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1.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坚持每次全委会都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党委全委会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请示。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考核,强化结果应用。
4.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五条标准”,本着以事择人、以事进取的要求,选好用好敢于担当、能干成事的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6.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充分保障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紧扣作风建设、惩治腐败等重点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4.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三)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做好交办工作。
2.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分析情况,解决问题。
3.经常性开展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4.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促进责任落实。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5.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四)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党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加大宣传力度,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织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大党组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重点抓好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法院党组要推进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检察院党组要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纪委的监督责任
1.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格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持之以恒纠“四风”、促政风、带民风。
4.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5.加强对同级和下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6.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采取有力措施,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作用,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细化责任分解。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图表式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
三是突出压力传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内设机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形成“一把手”抓“一把手”、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市县区党委、纪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述纪述廉述作风会议,分别听取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三述”报告,进行民主测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织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每半年开展1次督导检查,每年由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是严肃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照省委《意见》确定的11种责任追究情形,实行“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集体、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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