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纪委监委综合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单独派驻(出)机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双重管理,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第二条 派驻(出)机构要坚决贯彻市纪委监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委各项制度,积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是派驻(出)机构内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派驻(出)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市纪委副书记按照分工分管派驻(出)机构工作,相关部室协助管理派驻(出)机构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派驻(出)机构日常工作和后勤保障服务;组织部负责派驻(出)机构干部人事管理;干部监督室负责派驻(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其他部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派驻(出)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议事制度。综合派驻纪检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单独派驻(出)机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请示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并同驻在部门沟通。
第六条 组织部统一安排派驻(出)机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派驻(出)机构干部也可参加驻在部门组织的与监督执纪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综合派驻机构中的党员编入综合派驻党支部,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单独派驻(出)机构党员的管理,纳入各派驻单位党组织管理,按要求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
第八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原则上按照市纪委监委统一安排实行年休假。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年休假,由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休假需填写《干部休假审批单》,报办公室、组织部备查。
第九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市纪委监委统筹考虑,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使用。
第十条 综合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负责,实行申请、审批、采购、领用制度。单独派驻机构和派出纪工委日常工作经费由驻在部门承担,涉案办公设备由市纪委办公室视具体情况配备。
第十一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培训、出差费用,按照《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综合派驻机构干部培训、差旅费,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承担。单独派驻(出)机构干部培训、差旅费,受市纪委监委派遣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承担,受驻在部门组织的由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综合派驻机构工作用车,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统筹安排。单独派驻纪(出)机构工作用车,由驻在部门保障。
第十三条 派驻(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鉴印。
第十四条 派驻(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张掖市纪委监委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和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及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派驻(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工作期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请(休)假期间外出,离开本市的,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填写《干部外出报告单》。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其他工作人员外出,须向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干部外出报告单》报市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备查。
第十七条 派驻(出)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须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处)级干部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外出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并保持与办公室、组织部和驻在部门的联系,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郝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