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制定《山丹县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暂行办法(试行)》,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实现了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案件和线索移送“全覆盖”。
明确移送内容。全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对发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将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察局。
明确移送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行政执法部门立案的案件、发现的线索,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线索的行政执法部门向县纪委监察局通报、移送。实行案件及线索零报告制度,严格通报、移送程序,坚持一案一通报、一案一移送,移送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要填写《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移送函》,通报涉嫌违纪案件要填写《案件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明确移送责任。县纪委信访室为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受理部门,统一负责案件及线索的接收、登记、管理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各乡镇、部门单位联系分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批后转交有关案件承办部门办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转办件办理质效。乡镇纪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各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负责人为乡镇纪委书记。行政执法部门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查办案件工作协作配合事宜,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统一报县纪委信访室备案。
明确移送纪律。县纪委监察局和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责任人在移送中违反办案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涉嫌违纪案件及线索工作中不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或违反协作配合规定,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及时移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执法部门有故意隐瞒、伪造事实、虚报数据、篡改行政处罚决定等不如实移送情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编辑: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