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乐召开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就加强组织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意见》切实规范纪检干部调整任用程序。规定县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的任免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名和考察,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报请上级纪委批复;县纪委监察局科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任免建议,由县委决定任免。乡镇、部门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提名和考察由县纪委会同组织部提出人选,按规定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报县委决定任免。同时,提名考察注重干部基层工作经历,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实行异地交流任职;乡镇及部门单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岗位的交流调整由部门单位党组织提出调整建议,报县纪委批准后进行调整。
《意见》着力强化纪检干部考核评定。规定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会同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人社局全面考核,提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意见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建议,报县委研究决定。同时,在全县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适当予以倾斜。
《意见》严肃纪检监察工作纪律。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严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秉公执纪,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主持正义,谦虚谨慎,珍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和声誉。实行请示报告、谈话提醒、述职述廉述作风、检查回访、学习培训、责任追究六项制度,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
(编辑:康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