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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实行“四项制度”规范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4-09-26 00:00:0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杨晶 分享

   民乐县纪委监察局实行“四项制度”规范审理工作程序,杜绝了以查代审,以会代审,查审不分等现象。

一是实行“五不受理”制度。对移送的案件材料严格把关,坚持做到材料不全的不受理,事实不清的不受理,证据不充分的不受理,手续不完备的不受理,案卷不规范的不受理。对确定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填写案件移送单,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

二是实行违纪人员自我量纪教育制度。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党政纪有关规定,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人员可以对审理部门认定的错误事实进行辩解,也可以有根据地提出给自己从轻、减轻或免于党政纪处分的意见和理由。审理部门要对违纪人员提出的合理辩解和有根据的量纪意见,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三是坚持检查督办制度。委局会同组织、人社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将案件办理中证据不充分、处分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材料不规范等影响案件质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作为督查的主要内容,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对拒不执行和落实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四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造成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免职或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杨晶

(编辑:郭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