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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健全完善制度 规范作风和效能问责行为

发布时间:2014-11-20 00:00:0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张保生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近期,临泽县新修订了《临泽县干部作风建设及治庸问责办法》,办法分为527条,从问责对象、内容、方式、情形和程序等方面对作风效能问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问责对象全面化。《办法》将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被问责对象严格实行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是问责情形具体化。《办法》针对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需要问责的实际情况,共细化为569种问责情形。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作风不正、执纪不严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各个方面,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

三是问责方式多样化。《办法》细化规定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检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10种问责方式,并要求根据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运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违规程度与追责力度相对应。同时,为加大问责力度,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同一机关工作人员同一年度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取消该机关当年评先资格,并对该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四是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程序分为受理、启动、调查核实、问责决定等环节和步骤,为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权力,《办法》还规定了问责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检查、上级交办、群众投诉等途径发现违规情形和线索,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下发问责建议书,对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与县委组织部协商提出意见,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县委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对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张保生)

(编辑:郭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