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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22 18:00:00来源:张掖纪检监察网 分享

 

  

张纪发〔2023〕3号

 

中共张掖市纪委  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张掖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

知识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张掖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张掖市纪委   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

2023年3月22日

 

张掖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学习运用廉政法规知识能力水平,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廉洁从政,依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甘纪发〔2013〕1号)和《张掖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3〕15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拟任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任前廉政考试),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未经任前廉政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履行任用程序。

    第三条  考试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以考促学、考学结合;公平公正、便于操作;分级实施、凡提必考原则。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四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是全市任前廉政考试工作的主管机构。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市司法局普法督导科承担任前廉政考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张掖市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任前廉政考试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市委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县级干部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工作由县区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前廉政考试原则上在拟提拔任用对象任前公示期间组织进行。

第三章  考试对象

第七条  任前廉政考试对象为:市委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县区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市直部门单位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八条  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副县级以上干部,57岁以上的不再要求参加考试;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科级干部,男57岁以上、女52岁以上的不再要求参加考试;

对正常晋升职级的干部不要求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九条  任前廉政考试内容主要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创新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廉洁从政的法规和文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四史”知识;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等。

    第十条  任前廉政考试题型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试卷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五章  考试形式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试题库。试题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试题库管理,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以机试(计算机随机抽题、当场答题)方式为主;因疫情等不可抗拒或其它特殊原因,经请示市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可采用笔试闭卷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试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第十四条  建立监考人员库,人员主要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司法部门确定,监考人员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章  考试程序

    第十五条  任前廉政考试,按照市考试领导小组安排统一进行。

    (一)市委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县级干部廉政考试由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发出书面通知,由党组(党委)通知应考人员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考试。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考试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考试申请,并附干部任前公示,由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考试。

(三)考试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组织进行。考试结束后,由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当场核对成绩,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经市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市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考人员所在党组(党委)下发考试结果通知,并按要求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由市考试领导小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建议同级党组(党委)暂缓任用。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纪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必须独立完成考试,不得违反考试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以及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如有为考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考巡视制度,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监督,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