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纪委监委组织业务骨干梳理分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研讨准确适用关于不落实组织决定或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党纪条款。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研讨。 方瑞娜 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这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根本政治要求。监督执纪中发现,有的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有的党员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导致决而不行,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加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纪构成】
一、《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违规性
其一,违纪主体限于党组织。具体来说是下级党组织,所追究责任者系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或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其二,须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具体行为情形:一是“拒不执行”,即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采取消极抵制、公开拒绝等方式不予落实;二是“擅自改变”,即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或者未按程序请示报告,自行变更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内容、范围或执行方式。二者实质上都是对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不执行。
(二)有责性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知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内容;二是内心不愿执行,两者缺一不可。若下级党组织按其理解执行了与上级党组织本意不同的决定,虽具有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表象,但因欠缺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本条违纪。
二、《条例》第七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违规性
其一,违纪主体限于党员个人。本条所规定的是党员个人对党组织决定的不执行行为,这里的“党组织”既包括上级党组织,也包括本级党组织。这与规制下级党组织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条例》第七十八条明显不同。
其二,须有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相信组织、服从组织,是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最基本的品质。个人服从组织,位居“四个服从”之首。对党员来说,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这是组织原则;组织交给的任务、作出的决定,不容打折落实,这是组织纪律。
《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规定了两种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事项不仅包括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决定,也包括党组织的其他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所谓“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给党和国家带来更加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第二款相较于第一款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有责性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思想深处往往是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该类问题的查处,必须深挖其思想根源,做深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传统,赓续“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的红色基因,切实防止和纠治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违反政治纪律的竞合。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同时,还规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既是对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不执行,更是对政治纪律的违反,属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对于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五十六条定性处理。
(海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
(编辑: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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