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肃南县委按照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贯彻省委“3783”责任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在遵循中央、省、市委的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通过“15423”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了逐个细化,即:县委主体责任;县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5个党组的主体责任;县委组织、宣传、政法、统战4个县委部门主体责任;县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各乡镇党委2个方面主体责任;县纪委、乡镇纪委、县直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3个层面监督责任,累计明确5个方面15类党政机关责任119条。提出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工作督查、考核评价7项推进机制,明确了集体领导、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3个层面的履职责任和11种责任追究情形。(郭志剑)
(编辑:郭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