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要闻 > 市直摘要 > 正文

市公安局:制定出台《张掖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使用微信“十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7-06-30 16:15:15来源:金张掖廉政网作者: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警要求,教育引导全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规范使用微信等媒体平台,近日,张掖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制定了《张掖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使用微信“十个严禁”》,并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和广大民警严格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民警在使用微信、腾讯qq、百度贴吧、微博等媒体平台时,要做到十个严禁,即严禁党员民警(含工勤人员、辅警及文职人员,下同)在微信中发表、转发或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或者发表、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人物以及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歪曲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决策部署的言论和文章;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诋毁、诬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形象的言论、图片和视频等;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和在非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群)通知警务工作;严禁党员民警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严禁党员民警利用微信索要、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转发、谈论低级庸俗不健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严禁党员民警在微信中开网店、做微商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警察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通知指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理解、深刻认识遵守《张掖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使用微信“十个严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民警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使用微信时自觉遵守《张掖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使用微信“十个严禁”》,努力打造一支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张掖公安队伍。

通知强调,对违反《张掖市公安机关党员民警使用微信“十个严禁”》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编辑:康永强)